2017年度工伤认定情况公示(第二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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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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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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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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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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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日期及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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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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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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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隆不锈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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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世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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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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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3日
右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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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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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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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隆不锈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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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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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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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6日
右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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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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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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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隆不锈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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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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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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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
左胫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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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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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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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隆不锈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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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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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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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4日
右食、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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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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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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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隆不锈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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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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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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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
右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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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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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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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立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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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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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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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7日
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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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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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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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诚泰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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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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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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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
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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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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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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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诚泰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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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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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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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
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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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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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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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诚泰钢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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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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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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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7日
右足拇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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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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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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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奔际不锈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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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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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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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日
左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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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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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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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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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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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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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6日
右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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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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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为7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如对公示有异议,请向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人社部门将严格为提供线索和材料的人员保密,决不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等情况。
通信地址:浙江省龙泉市贤良路333号 邮编:323700
举报电话:0578—7263151(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