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浙人社发〔2016〕60号、龙人社〔2017〕106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新增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规程(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可申请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资格。
二、申报范围
龙泉市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按《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规程(试行)》规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按《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医疗机构版、零售药店版)》所列评分项目顺序装订。
医药机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医保申报协议管理资格。
四、申报时间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于2017年09月11日—2017年10月10日将纸质材料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结算科(龙泉市新华街36号,社保一楼大厅7-8号窗口),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0578-7126560。
附件:
1.《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医疗机构版)
3.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零售药店版)
4.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约申请书(医疗机构版)
5.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约申请书(零售药店版)
6.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
7.浙江省医保诊疗目录
龙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9月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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