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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龙泉市基本医保协议管理医药机构新增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7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浙人社发〔201660号、龙人社〔2017106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新增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规程(试行)》规定的资格条件可申请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资格。 

  二、申报范围 

龙泉市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三、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应具备的主要内容按《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理规程(试行)》规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按《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医疗机构版、零售药店版)》所列评分项目顺序装订。 

  医药机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医保申报协议管理资格。 

  四、申报时间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于20170911日—20171010日将纸质材料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结算科(龙泉市新华街36号,社保一楼大厅7-8号窗口),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0578-7126560 

  附件:

    1.《关于印发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医疗机构版)

    3.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零售药店版)

4.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约申请书(医疗机构版)

    5.龙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约申请书(零售药店版)

    6.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

7.浙江省医保诊疗目录

 

 

                     龙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97


附件下载: 附件1-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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