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丽水市制定了《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方法》的通知》,现就申领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
2、企业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审核程序:
1、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申核。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
三、补贴标准: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4符合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技能提升补贴金额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减去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合计数的差额部分来确定。
5全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执行。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以原有基础上上浮50%。
请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及时联系市人力社保局就业局并办理申领手续,联系电话:7766259。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