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龙泉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龙委发〔2012〕42号)、《关于印发〈龙泉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龙人才〔2013〕1号)精神,开展2016年度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和“安家补助”对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专项奖励”申报对象
我市企事业单位2016年新入选《龙泉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三类人才;第四类中的丽水市“拔尖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第五类中的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丽水市“绿谷(科技)新秀”、丽水市首席技师。
(二)“安家补助”申报对象
2015年1月1日后调入或落户我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至2016年12月底工作已满一年的《龙泉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五类引进人才。
二、奖励标准
(一)“专项奖励”标准
第一类100万;第二类50万元;第三类10万元;第四类中的丽水市“拔尖人才”、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2万元;第五类中的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丽水市“绿谷(科技)新秀”、丽水市首席技师1万元。
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高层次人才政策落实问题会议记录》,对新获得《龙泉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意见》所列荣誉或称号的人员,如上级相关部门已发放一次性奖励的,我市不再全额发放“人才专项奖励”,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差额给予。
(二)“安家补助”标准
第一类60万元,第二类45万元,第三类30万元,第四类10万元,第五类3万元。服务满一年支付50%,服务满五年后支付剩余的50%。
三、申请材料
(一)“专项奖励”申请材料
《龙泉市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对象审批表》(附件1,纸质和电子版表格均需提交)。表格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和签署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安家补助”申请材料
《龙泉市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对象审批表》(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表格均需提交)。表格后附申报人员符合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与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服务期满一年的单位证明;企业人员还应附市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上述材料由单位负责审核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和签署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相关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在公示后按管辖权限将相关材料送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由主管部门统一将本系统复核通过的个人审批表、汇总表(附件3、附件4,纸质和电子版表格均需提交)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4.名单经市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在媒体公示确定后,市财政局将相关资金划拨至各申报单位银行账户,由申报单位按审批意见负责一次性发放给各享受对象。
五、经费保障
专项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安家补助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企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财政承担部分经费在市人才专项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要求
1.“专项奖励”、“安家补助”申报对象的年度考核必须合格;
2.各有关单位将申报材料于 2017年7月1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科(市政府大楼 828室);
3.联系人:刘叶飞;联系电话:7262229;电子邮箱:992541592@qq.com。
附件:1.龙泉市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对象审批表
2.龙泉市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对象审批表
3.龙泉市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对象汇总表
4.龙泉市申请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补助对象汇总表
中共龙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