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劳社〔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实施意见》(浙人薪〔1996〕12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人技师聘任条件和兑现工资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工人技师聘任的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取得技师职务资格,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专业工龄满17年以上,兑现高级工工资满3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人员,可聘任技师。
二、虽然具备技师聘任条件,但单位因各种原因没有聘任的人员,一律不得兑现技师待遇。
三、条件比较成熟的县(市、区)可实行技师聘任职数的管理。
四、其他有关政策仍按省人事厅浙人薪〔1996〕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资格由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资格审批表》经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批。
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聘任资格审批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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