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 方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A.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年度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年
B.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季度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C.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月度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时间为166.64个小时/月
D. 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周
(2)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会和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4)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严格考勤制度,单位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2.不定时工作制
(1)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本单位将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的职工劳动定额和考核标准为:
(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2)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二)工资待遇
本单位在保证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依法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在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及时进行结算,并在次月的发薪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1)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管理人员限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实行年薪制等工资发放办法。
(2)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人员、运输行业的仓储运输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制度(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作为附件一同上报)。用人单位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经协商确定下列 方式确定工资待遇,以保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后职工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A.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基本工资+绩效或提成考核的,基本工资调整为 元/月,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工作岗位约定的,其岗位工资调整为 元/月,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 本单位依法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2. 对于本单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要实行特殊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3. 对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同时保证生产环境能够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法定标准,符合生产环境达标要求。
本方案须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将书面告知有关职工,并在用人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