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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14
 龙委办[2009]101

关于印发《龙泉市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龙泉市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日  

 

龙泉市鼓励企业人才和智力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广泛吸纳各类优秀人才来龙泉创业发展,为我市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选资、招项争资、招才引智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招才引智的全面工作,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引进人才的主体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企业(限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丽水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年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之和在1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在龙泉市外工作和学习,不论原籍是否在龙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来龙泉工作的人员。引进人才的对象是具有真才实学的以下人员:

1、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第一、二层次的人员及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3、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高考一类、二类(限公办本科)录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4、受聘于本市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外来职业经理(厂长)。

第四条  对引进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参与经济适用房申购或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1、引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第一、二层次人员及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每月补贴500元;

2、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每月补贴400元;

3、引进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高考一类、二类(限公办本科)录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补贴100元;

4、受聘于本市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外来职业经理(厂长)每月补贴400元。

第五条  引进人才来龙泉工作满一年的,可享受相应的政府津贴。具体津贴标准如下:

1、引进“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151人才工程的第一、二层次人员及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每月500元(其中在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作的每月700元);

2、引进具有硕士学位或副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每月350元(其中在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作的每月500元);

3、引进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高考一类、二类(限公办本科)录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每月100元;

4、受聘于本市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外来职业经理(厂长)每月500元。

第六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政府津贴,每年底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公示后,由市财政拨入用人企业账户发放。引进人才在龙泉工作满五年后,不再享受上述第四、五条的待遇;继续留在龙泉工作的,享受本地人才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人才柔性流动管理。本办法所指人才柔性流动,是指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智力引进、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到非公企业(限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丽水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和年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之和在1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服务或创业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八条  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来人才,由用人单位持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文本及柔性流动人才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人事部门申领《外来人才聘用证》。柔性流动人才凭《外来人才聘用证》,享受浙江省《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办法》(浙委办〔200475号)规定的待遇,并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津贴;

2、柔性流动人员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列支。

第九条  引进人才(含柔性引进人才)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职称评审、办理社会保险、购买商品住房、申请科研经费资助、子女入托入学、医疗、商务出国(境)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要求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911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才工作  办法  通知                    

  抄送:丽水市委办、市政府办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20091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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