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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9
 浙劳社医〔200879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作出的对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实行健康体检的重要决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健康体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改善民生,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步骤;是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为民办实事,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增强制度吸引力的一项措施。各地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把它作为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把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工作做实做好。

二、健康体检的基本内容

(一)体检对象。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体检项目。成年人体检基本项目为物理体检(内、外科),心电图,胸片,两大常规(血、尿),黑白B超(肝、胆、双肾),血糖,血脂,肾功能,GPTAFP,眼科常规,基本项目包价格不超过90元;未成年人体检基本项目为物理体检(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乙肝三系,GPT,眼科常规,基本项目包价格不超过42元。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在上述基本体检项目包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体检项目和标准。

(三)体检安排。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承办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安排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优先安排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采用发放“体检券”方式,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管理。

(四)经费来源。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所需经费纳入各统筹地区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市、县按照欠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发达地区的不同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分别为人均每次60元、30元和18元。

三、健康体检的组织实施

实施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涉及人员复杂,管理难度大,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和城市社区组织,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总结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经验基础上,认真做好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宣传引导等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做好体检承办医疗机构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及基础设施硬件支持,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势,为居民健康体检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财政部门负责体检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城市社区组织要做好辖区内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的具体落实工作。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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