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栏 > 市人力社保局 > 政策法规 > 社会保障
关于开展龙泉市工伤医疗救治定点服务的通知
工伤医疗救治定点服务
发布时间:2016-06-23

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规范工伤医疗救治行为,提高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关于开展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的通知》(丽人社〔201656)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统一开展工伤保险医疗救治定点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将龙泉市人民医院、龙泉市中医医院、龙泉谢氏骨伤医院、龙泉市剑池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四家医疗机构纳入龙泉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服务。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伤职工送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按照就近治疗的原则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伤情基本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0167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将工伤职工送至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除外)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推荐】 【打印】 【关闭】
 
主办: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322200 浙ICP备13024068号
技术支持:浙江红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议IE8,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