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委人〔2013〕8号
各县(市、区)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8月22日
丽水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丽水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单位(以下简称“博士后试点单位”)、丽水市博士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全市博士后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指导、组织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单位,批准设立博士工作站;(三)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工作站开展博士后工作;(四)协调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工作站的评估、考核工作;(五)负责管理博士后工作经费,指导、协调其他博士后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当地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五条 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工作站的单位,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博士后政策,抓好博士、博士后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丽水市博士工作站管理
第六条 建立博士工作站制度,旨在通过指导、扶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试运行博士后机制,积累博士后工作经验,为争取设立博士后试点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奠定基础。
第七条 申请设立博士工作站的,应是有意向设立博士后试点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良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二)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密切联系合作,具有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三)具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或重点学科,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引进博士或出站博士后1名以上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并具有创新技术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四)能为引进博士、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五)所在单位能为博士、博士后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八条 设立博士工作站的,应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人才办、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组织专家评议,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议、市委人才办例会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博士工作站的申报审批工作。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博士工作站的单位,应于每年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当年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情况及下一年度博士、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鼓励博士工作站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博士后来本市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工作站所在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博士工作站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筹措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博士工作站及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博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经2个申报周期仍未获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省批准设立博士后试点单位的,不再列入博士工作站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单位的,应从设立博士工作站的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博士后试点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本市境内各单位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单位申请。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人才办、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申请设立博士后试点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人才办、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并提出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博士后管理部门的部署,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单位的,主要是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良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二)具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三)单位领导重视人才工作,对博士后制度有较全面的了解,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较高积极性;(四)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人员的渠道,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所在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筹措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单位应加强与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招收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合作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工作站按国家、省有关博士后管理的要求,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试点所在单位应在每年底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符合国家、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员被批准进站后,与设站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活动进行开题审核、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工作站从事科研期间,其本人的行政组织关系、薪酬待遇、户口迁移及子女配偶随迁等,按照国家、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落实。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由设站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站手续。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引进已出站的博士后或期满出站后留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以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调入市区或留在市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协议的,根据《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劝退和解约:(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六)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是用于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工作站专项资助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补助、科研资助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在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经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拨付。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对博士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后工作站所在单位专项资助;(二)博士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后工作站招收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及生活补助;(三)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四)优秀博士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和优秀博士、博士后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工作站,给予所在单位专项资助10万元;博士工作站升格为博士后试点单位的,给予所在单位追加专项资助10万元;升格为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所在单位再追加专项资助10万元。专项资助经费用于博士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及改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条件。
第三十条 建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后工作站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底,各设站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工作,对运转良好、取得显著成绩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后工作站,给予5万元奖励;对取得重要成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1万元奖励;对制度缺乏、长期处于“空站”状态的设站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市区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研究两年期间,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科研及生活补助。市区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博士后人员获得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一类项目给予配套资助2万元,二类项目给予配套资助1万元。
第三十二条 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市区的博士工作站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创新实践活动,并且每年在工作站内的科研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三年内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的科研及生活补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试点单位及博士工作站所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不得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获批准开展博士后试点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获得相应专项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