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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17
浙老干〔200611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和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

  二、本通知自200410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浙江省财政局

                   

            2006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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