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老干〔2006〕1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和浙老干[1997]23号、[1997]财社5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的按4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按20个月的离休金计发。
二、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浙江省财政局
200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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