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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6
 浙人薪[2002]90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驻浙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是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这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设置实行比例控制。高级工的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技术工人总数的30%,中级工不超过40%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确定。因技师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充。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设高级技师岗位。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关带来单位技术工人的岗位等级设置比例和技师岗位职数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和管理。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和技师岗位聘用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取得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和技师资格证书是聘用的必备资格条件,是否聘用由单位根据其聘用条件、岗位设置、技师职数、考核结果及经费来源等情况综合确定。聘用期限根据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聘用的年限条件:

1、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高级工岗位:

1)工作年限20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4年以上;

2)从事本工种工作17年以上;

3)在中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

2、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中级工岗位:

1)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

2)从事本工种工作9年以上;

3)在初级工岗位上工作满5年;

4)技校毕业时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转正定级后在专业对口工种岗位上工作满5年。

3.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转正定级后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的工人,可聘用初级工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聘用的条件:

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用技师岗位:

1.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50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符合高级工聘用条件并被聘用满3年以上;

3.受聘汽车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20年,持有A类或B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15年或累计安全驾驶50万公里以上。

(四)对技术工人的聘用,应在上级下达的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设置比例和技师岗位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比例和超职数聘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不予聘用或低聘:

1.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

三、技术工人的工资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资待遇的确定必须以实际聘用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或技师岗位为依据,只有资格没有被聘用或被聘用时不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均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因被低聘、解聘技术等级(职业资格)或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应就近就低(降低两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应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如恢复聘用原技术等级(职业资格)或技师岗位的,其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或技师岗位发生变动的,其新工资待遇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业资格)或技师岗位变动后的工资,省直机关由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如何管理,由市、县研究确定。

 


OO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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