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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2-06
浙人社发(2009)94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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