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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和完善企业人才评价办法,充分调动企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企业人才的专业素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民办团体、股份制企业等),从事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工程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申报初、中级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企业工程专业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和助理工程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

第四条  申报人员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评价取得企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在本市范围内企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国有企业专业人员根据本办法评价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且职称外语、计算机等条件符合国家、省相应规定的,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任职基本条件。

技术员:初步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能力。

助理工程师: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工程师: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符合任职基本条件的申报对象,符合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并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参加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正常申报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技术员资格:⑴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⑵取得高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⑶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⑴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或担任员级职务满4年;⑵取得高中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7年;⑶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⑷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⑸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⑹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报工程师资格:⑴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⑵取得中专或高中学历,担任助理级职务满6年;⑶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⑷ 取得博士学位。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工程师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可以破格申报相应专业的工程师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破资历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

1.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1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在市厅级专业刊物发表过 2篇(均应为第1作者)以上本专业论文。

2.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县级排名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排名前6位)。

3.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本专业领域的单项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

4.作为专业骨干参与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或推广应用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与革新,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技术难题,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市厅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勘察奖、设计奖、优质产品奖、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主要贡献者;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者。

6.具有本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中专以下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三)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

对长期在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经参加专家面试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第1项条件,并符合第2项或第3项条件的,允许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评审。

1.学历、资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 7 年(学历后满 3 年);⑵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学历后满5年);⑶取得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2年(学历后满7年);⑷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

2.业绩和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⑴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项主要贡献者(县级列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列前6位);⑵优质工程奖项主要贡献者或重点工程(攻关)项目主要参与者(县级列前3位或市厅级以上列前6位);⑶近5年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软件著作权2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⑷长期在本市传统优势和新兴产业生产技术第一线从事技术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的技术难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市内同行公认。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⑴规模以上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务满3年,直接主持或参与重要工程技术项目工作,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⑵持有所从事专业相关工种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1年,或持有所从事专业相关工种国家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5年;⑶荣获县级政府或市厅级部门以上人才荣誉称号,或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培养对象,或市厅级以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第八条   符合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条件的,可不经初评委推荐,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及市直有关单位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市中评委办公室。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专家面试答辩及评审工作由市中评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企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十条  申报企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完成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地申报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并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初级资格人员专业科目培训。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直单位申报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并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申报中级资格人员专业科目培训。

第十二条 评审办法。

(一)申报企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后,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查。

(二)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中级资格人员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专业审议组,对县(市、区)初评委推荐申报中级资格人员及市直单位推荐申报初、中级资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议,并可以采取理论测试、技能测试、面试答辩、论文检测、量化考核等方式考察申报对象的情况,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四)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对评审对象资格审查及专业组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不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获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工程师资格及市直获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资格人员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如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审资格,从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般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申报。根据各地、各行业实际情况,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在特定区域、专门行业(或一定规模企业),按管理权限适时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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